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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唐执字第319号

裁判日期: 2013-09-30

公开日期: 2014-11-03

案件名称

河北省唐县人民法院执行普通裁定执行裁定书(31)

法院

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唐执字第319号申请执行人张立中、张伟东与被执行人赵玉国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定州市人民法院于2013年1月30日作出的(2011)定民初字第111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张立中、张伟东于2013年9月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执行标的总额为149371.32元,已执行0元,剩余149371.32元还未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查证,被执行人赵玉国现无财产可供执行,且申请执行人张立中、张伟东于2013年9月30日书面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基上所述,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应先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唐县人民法院(2013)唐执字第319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王 珺二〇一三年九月三十日书记员 万敬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