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涧民初字第342号
裁判日期: 2013-09-30
公开日期: 2015-06-01
案件名称
栾某甲与栾某乙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栾某甲,栾某乙
案由
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涧民初字第342号原告栾某甲,男。被告栾某乙,女。原告栾某甲诉被告栾某乙继承纠纷一案,原告栾某甲于2013年9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栾某甲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栾某甲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1910元(免交)由原告栾某甲负担。审判员 韩晓礼二〇一三年九月三十日书记员 李 丹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