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玄催字第45号
裁判日期: 2013-09-30
公开日期: 2014-07-23
案件名称
上海至美包装制品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特别程序民事判决书
法院
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上海至美包装制品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二十二条
全文
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玄催字第45号申请人上海至美包装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在上海市闵行区碧秀路98弄2号203室。法定代表人姚赟,上海至美包装制品有限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孙立林,男,1986年2月17日出生,汉族。申请人上海至美包装制品有限公司申请银行承兑汇票遗失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3年6月6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上海至美包装制品有限公司持有的票号为3060005121170830壹张银行承兑汇票(出票日期2013年1月23日,出票人江苏肯帝亚木业有限公司,收款人江苏肯帝亚森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出票金额10000元)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耿 辉审 判 员 张 健审 判 员 李 青二〇一三年九月三十日见习书记员 赵五英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