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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咸秦民初字第02831号

裁判日期: 2013-09-30

公开日期: 2014-08-29

案件名称

安某某与赵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某某,赵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咸秦民初字第02831号原告安某某,女,汉族。被告赵某,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安某某诉被告赵某离婚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3年11月25日通知其交纳诉讼费,原告拒不缴纳诉讼费。本院认为:原告未在法律规定的期间缴纳诉讼费,视为对自己诉讼权利的放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文 娟二〇一三年九月三十日书 记 员 林丽丽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