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咸秦民初字第02831号
裁判日期: 2013-09-30
公开日期: 2014-08-29
案件名称
安某某与赵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某某,赵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咸秦民初字第02831号原告安某某,女,汉族。被告赵某,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安某某诉被告赵某离婚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3年11月25日通知其交纳诉讼费,原告拒不缴纳诉讼费。本院认为:原告未在法律规定的期间缴纳诉讼费,视为对自己诉讼权利的放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文 娟二〇一三年九月三十日书 记 员 林丽丽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