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穗南法岗民初字第611号
裁判日期: 2013-09-30
公开日期: 2014-11-21
案件名称
简某与陈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简某,陈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穗南法岗民初字第611号原告:简某。被告:陈某。本院审理原告简某诉被告陈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简某以与被告沟通协商,双方能达成和好,且双方暂不想离婚,故本案暂不需法院处理为由,于2013年9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简某的撤诉申请,是其对诉权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简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50元,由原告简某负担。审判员 徐飞勇二〇一三年九月三十日书记员 傅铭滨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