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深宝法执字第2190-3号
裁判日期: 2013-09-30
公开日期: 2014-09-26
案件名称
郑一波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郑一波,刘明亮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深宝法执字第2190-3号申请执行人郑一波。被执行人刘明亮。本院在执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深宝法民一初字第5606号民事判决书过程中。本院以(2013)深宝法执字第2190-3号执行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名下车辆一台(车牌号粤B×××××)。现判决书所确定的执行款已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结案,并请求解除对被执行人车辆的查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工作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被执行人被执行人刘明亮名下车辆(车牌号粤BE0B**)的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叶仕平二〇一三年九月三十日书记员 孙 峥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