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二七民二初字第1128号
裁判日期: 2013-09-30
公开日期: 2015-06-28
案件名称
谷要伟、张芬与谷志涛、孟小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谷要伟,张芬,谷志涛,孟小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六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二七民二初字第1128号原告谷要伟。原告张芬。二原告委托代理人范军明、徐承磊,郑州市二七区嵩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谷志涛。被告孟小娇。委托代理人吴磊松、陶文娟,河南银基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谷要伟、张芬诉被告谷志涛、孟小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谷要伟、张芬及其委托代理人徐承磊,被告孟小娇及其委托代理人吴磊松、被告谷志涛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谷要伟、张芬诉称,二原告系夫妻,被告系原告的儿子、儿媳。2006年11月5日,被告由于做生意没钱从原告处借款10万元。2012年4月16日,被告由于没钱交房租,再次从原告处借款12.8万元。以上有被告为原告出具的借条为证。后原告由于做生意需要钱,找被告要钱,被告无正当理由拒绝支付借款。现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1、被告支付原告借款22.8万元;2、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原告谷要伟、张芬提交的证据有:1、借条两张;2、户口本一册;3、结婚光碟一张;4、交通银行个人取款回单一份。被告谷志涛辩称,承认借款事实,愿意还钱。被告谷志涛提交的证据有:房屋租赁合约一份。被告孟小娇辩称,原告起诉的事实不存在,被告孟小娇从来不知借款事实。请求依法驳回原告对被告孟小娇的诉讼请求。被告孟小娇提供的证据有:1、结婚证一份;2、交通银行零售客户交易明细清单一份。经庭质证,本院对原、被告提供的证据认证如下:一、对原告的证据:被告谷志涛对原告的证据均无异议。1、被告孟小娇对原告的证据1提出异议,认为其中100000元的借条的时间在两被告结婚之前,两张借条上所写“孟小娇”均非被告孟小娇本人签名,且借条书写笔迹可看出是事后补写。本院结合其他证据对原告证据1的真实性部分予以确认。2、被告孟小娇对原告的证据2无异议,本院对原告的证据2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予以确认。3、被告孟小娇对原告的证据3的关联性提出异议,本院认为被告孟小娇异议成立,对该证据不予确认。4、被告孟小娇对原告的证据4的真实性无异议,本院结合其他证据对原告的证据4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均予以确认;二、对被告谷志涛提交的证据。两原告均无异议,被告孟小娇对该证据的真实性无异议,结合其他证据对原告的证据4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均予以确认;三、对被告孟小娇的证据。两原告及被告谷志涛对被告孟小娇的证据的真实性均无异议,故本院对被告孟小娇的证据的真实性均予以确认。经审理查明,两原告是夫妻系被告谷志涛的父母。被告谷志涛与被告孟小娇于2008年8月19日登记结婚。2012年被告谷志涛为两原告出具借条两张。时间为2006年11月5日的借条的内容为:因我与孟小娇做生意起步没有本钱,借父母谷要伟和张芬10万元整。时间为2012年4月16日的借条上的内容为:因银基交房租钱不够,借父母谷要伟和张芬128000元整。两张借条上“孟小娇”均系被告谷志涛所写。另查明,2012年4月16日,原告谷要伟从其交通银行账号为62×××17上取出120000元,当日120000元,存入被告孟小娇交通银行账号为62×××72卡上。两被告均认可120000元用于租用银基商铺。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两被告系夫妻,在共同生活期间为租用银基商铺向两原告借款120000元,有原告提供的借条、结婚证、交通银行取款回执单、交通银行零售客户交易明细清单、两被告的陈述相印证,故两被告应对120000元借款向两原告承担共同偿清责任。至于原告所诉其余108000元,原告不能举证系两被告共同债务,应由被告谷志涛向两原告清偿。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谷志涛、孟小娇共同偿还原告谷要伟、张芬借款120000元;二、被告谷志涛还原告谷要伟、张芬借款108000元;三、驳回原告谷要伟、张芬其他诉讼请求。上述第一、二项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逾期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720元,被告谷志涛、孟小娇共同负担2502元,下余2218元,由被告谷志涛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收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一式十二份,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于上诉之日起七日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交纳上诉费,并将交费凭证交本院查验,逾期视为放弃上诉。审 判 长 李世明人民陪审员 何保险人民陪审员 阴彦平二〇一三年九月三十日书 记 员 白湲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