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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乐执字第158号

裁判日期: 2013-09-30

公开日期: 2014-12-24

案件名称

刘建军与郭金磊交通事故赔偿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乐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亭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建军,郭金磊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乐亭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0)乐执字第158号申请执行人刘建军,男,汉族,个体,现住乐亭县。被执行人郭金磊,男,汉族,农民,现住乐亭县。本院在执行乐亭县人民法院(2009)乐民初字第358号民事判决书,刘建军诉郭金磊交通事故赔偿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3.9115万元,经我院执行工作,已执行到位案款2.549万元,且申请执行人刘建军已将该执行到位案款收悉。现已查明被执行人郭金磊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剩余案款,经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能力时,申请执行人可随时申请再次执行(2010)乐执字第158号执行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0)乐执字第158号执行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马守国审判员  王英民审判员  闫文海二〇一三年九月三十日书记员  高文学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