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杭建刑初字第463号
裁判日期: 2013-09-30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徐某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建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某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建德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杭建刑初字第463号公诉机关浙江省建德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徐某。2007年3月28日因赌博被建德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二日,并处罚款人民币500元。因本案于2013年9月24日被刑事拘留。现押于建德市看守所。浙江省建德市人民检察院以建检刑诉(2013)50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徐某犯危险驾驶罪,于2013年9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建德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赖赛琴某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3年9月23日晚21时55分许,被告人徐××醉酒后(血液中乙醇含量为98mg/100ml)驾驶浙a×××××号小型轿车途经本市寿昌镇于合收费站路段时(国道320线359km+500m),被民警查获。被告人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上述事实,被告人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书证户籍证明、到案经过、接受证据材料清单、机动车驾驶证、行驶证复印件、涉案驾驶人、车辆信息核查登记表、驾驶人、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委托鉴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现场呼气酒精含量测试凭证、乙醇检验报告,现场笔录、照片及说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徐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徐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何世俊二〇一三年九月三十日书记员 周雯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