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嘉善商初字第892号
裁判日期: 2013-09-30
公开日期: 2015-01-26
案件名称
吴东良与陈祖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嘉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善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东良,陈祖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嘉善商初字第892号原告:吴东良。被告:陈祖招。本院在审理原告吴东良与被告陈祖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吴东良经本院通知,未按时预交案件受理费及公告费。本院认为,原告吴东良收到本院通知后,仍不预交案件受理费及公告费,应按自动撤诉处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吴东良自动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374元,减半收取187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吴东良负担。审判员 张志明二〇一三年九月三十日书记员 顾妍婷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