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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嘉善商初字第892号

裁判日期: 2013-09-30

公开日期: 2015-01-26

案件名称

吴东良与陈祖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嘉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善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东良,陈祖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嘉善商初字第892号原告:吴东良。被告:陈祖招。本院在审理原告吴东良与被告陈祖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吴东良经本院通知,未按时预交案件受理费及公告费。本院认为,原告吴东良收到本院通知后,仍不预交案件受理费及公告费,应按自动撤诉处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吴东良自动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374元,减半收取187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吴东良负担。审判员  张志明二〇一三年九月三十日书记员  顾妍婷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