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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海刑初字第166号

裁判日期: 2013-09-30

公开日期: 2014-01-17

案件名称

王忠元犯抢劫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海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忠元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海阳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海刑初字第166号公诉机关:山东省海阳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忠元,曾用名王孟元,别名王楠,男,1986年8月18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个体户,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佳木斯市桦南县,现住海阳市。2005年3月15日因犯盗窃罪被勃利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同年5月27日刑满释放。2013年3月23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海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8日因涉嫌抢劫罪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海阳市看守所。山东省海阳市人民检察院以海检刑诉(2013)13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忠元犯抢劫罪,于2013年8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海阳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占荣、王素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忠元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海阳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2年8月10日晚11时许,被告人王忠元伙同被告人梁秋柱、臧豪坤(均已判刑)、“大勇”无故对安徽籍流浪歌手吴某实施殴打。后四人开车至海阳市勇坤宾馆再次看到吴某,产生向其索要钱财的想法,被告人王忠元遂安排梁秋柱、臧豪坤二人将吴某带至其车内,并在车内及吴某所住房间以胁迫手段劫取吴某现金3000元及黄金戒指一枚。案发后,被告人王忠元于2013年3月23日被抓获归案。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关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王忠元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以胁迫手段劫取他人财物,其行为构成抢劫罪,提请本院依法惩处。被告人王忠元对公诉机关指控其犯抢劫罪无异议,自愿认罪。但辩解是“大勇”跟被害人要钱。被告人未向法庭提供证据。经审理查明:2012年8月10日晚11时许,被告人王忠元伙同被告人梁秋柱、臧豪坤(均已判刑)、“大勇”无故对安徽籍流浪歌手吴某实施殴打。后四人开车至海阳市勇坤宾馆再次看到吴某,产生向其索要钱财的想法,被告人王忠元遂安排梁秋柱、臧豪坤二人将吴某带至其车内,并在车内及吴某所住房间以胁迫手段劫取吴某现金3000元及黄金戒指一枚。案发后,被告人王忠元于2013年3月23日被抓获归案。认定上述事实的主要证据有:一、书证1、户籍证明及人口信息表证实被告人王忠元,曾用名王孟元,出生于1986年8月18日,案发时达完全刑事责任年龄。2、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及办案说明等证实本案由被害人吴义兵某报案至海阳市公安局,被告人王忠元于2013年3月23日被抓获归案。3、海阳市中医院门诊病历证实被害人吴某被打后的伤情。吴某于2012年8月12日到医院就诊,诊断为急性闭合性颅脑损伤、脑外伤反应、多发软组织损伤。4、桦南县公安局柳毛河派出所出具的嫌疑人的现实表现及黑龙江省勃利县人民法院判决书、释放证明、海阳市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证实被告人王忠元前科情况。被告人王忠元于2005年3月15日因犯盗窃罪被勃利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2005年5月27日刑满释放。非同案处理的共犯梁秋柱、臧豪坤均因此事被海阳市人民法院判决认定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证人证言1、证人王某的证言2012年8月10日晚11时许,其看到吴某被几个小伙追打,并且把他抓住往一辆绿色越野车上拽,吴某挣脱逃走。次日其打电话给吴某,吴某称被王楠带人打了,并被勒索3600元钱和黄金戒指一枚。同时证实听吴某说王楠他们就是想跟他要钱所以才打他。2、证人周某的证言2012年8月10日晚12时许,吴某带着伤回来称被开烧烤摊的王楠领着几个小伙打伤了,不一会两名小伙过来找吴某,吴某见到二人便央求二人别打他,二小伙和吴某一起去了吴某的房间,之后带着吴某一起出门上了一辆越野车,吴某回来后称其3600元钱被两名小伙拿走了,之后吴某再次被叫出门,回来后称黄金戒指被王楠拿走,让吴某带2000元赎。三、被害人吴某的陈述2012年8月10日11时许,其因未听到王楠带的小伙叫自己而被王楠等四人殴打,其逃回住宿的勇坤旅馆后被王楠等人发现,王楠带的两名小伙将该被害人从旅馆带至王楠开的车内,在车内王楠打了自己一巴掌,并称一个小伙的手表被打乱了向其索要5000元,王楠让其中两名小伙跟该被害人到其住宿的房间内,从床垫下拿出3000元,并从其身上搜出600余元,在找不到钱后将该被害人带出门,王楠将被害人的黄金戒指要走称让其拿2000元赎回,该被害人因之前被打过一顿,害怕再被打就一直没敢反抗。被害人返回旅馆后一名小伙将600元还回。四、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1、非同案处理的共犯梁秋柱的供述2012年8月10日10时许,因王楠等人让一外地流浪歌手唱歌歌手没搭理,其便和王楠、“大勇”将歌手拳打脚踢打了一顿并往车上拉,后歌手逃走。四人于是开车闲逛,逛至勇坤宾馆处时,见到该流浪歌手在宾馆里,“大勇”看王楠对歌手挺生气的,便跟王楠提议说跟歌手要钱。王楠便让其和臧豪坤将歌手叫到车上,在车内歌手一直道歉,“大勇”称自己的手表打坏了跟歌手要3000元钱,王楠称至少要5000元,后王楠便让其和臧豪坤二人跟着歌手到房间拿钱,歌手从床下交出3000元,其又从歌手身上翻出600余元后二人再未找到钱便将歌手再次带到车上,在车内王楠将歌手的戒指要走并让歌手拿2000元赎回。同时证实王楠让梁秋柱将600元还给了歌手。2、非同案处理的共犯臧豪坤的供述2012年8月10日10时许,因王楠等人让一外地流浪歌手唱歌歌手没搭理,后王楠、梁秋柱、“大勇”三人便对歌手拳打脚踢并往车上拉,后歌手逃走。四人于是开车闲逛,逛至勇坤宾馆处时,见到该流浪歌手在宾馆里,王楠便让其和梁秋柱将歌手叫出来,后王楠让二人跟着歌手到房间内从床垫下拿出3000元,梁秋柱又从歌手身上搜出600余元,二人见没有其他钱便将歌手带出来和王楠说了会话。后听王楠说其要了歌手的黄金戒指,让歌手拿2000元去赎。同时证实王楠让梁秋柱将600元还给了歌手。3、被告人王忠元的供述与辩解案发当日,其因歌手不给其面子过来唱歌,其朋友“大勇”及在其饭店内打工的梁秋柱、臧豪坤二人与歌手发生厮打,其也上前打了歌手一巴掌,因歌手喊救命,几人便拖着歌手往车上拖,但歌手挣脱跑了。后其送“大勇”回家,“大勇”称手表被打坏,腿也不舒服,提议跟歌手要点医药费,其感觉很上火也同意了,其便开车拉着“大勇”、梁秋柱、臧豪坤三人在勇坤宾馆前溜达,发现歌手在宾馆大厅内,于是“大勇”让梁秋柱、臧豪坤二人将歌手叫出来,在宾馆门口以“大勇”手表坏、腿伤为由向歌手索要了3000元现金及黄金戒指一枚。并让梁秋柱、臧豪坤跟着歌手到房间取钱,梁秋柱二人从歌手那拿了3600元,其让二人还回了600元。跟歌手要的钱及金戒指卖的2000余元被几人吃喝挥霍了。五、辨认笔录1、非同案处理的共犯梁秋柱的辨认笔录证实被告人梁秋柱从12张不同男性免冠照片中辨认出6号照片上的人即为一起殴打并索要受害人吴某钱财的被告人“王楠”。2、非同案处理的共犯臧豪坤的辨认笔录证实被告人臧豪坤从12张不同男性免冠照片中辨认出6号照片上的人即为一起殴打并索要受害人吴某钱财的被告人“王楠”。上述证据,经过庭审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王忠元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以胁迫手段劫取他人财物,其行为构成抢劫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忠元犯抢劫罪罪名成立,应依法判处。被告人王忠元在共同犯罪中起指挥作用,其辩解系“大勇”向被害人要钱,自己起次要作用与事实和证据不符,本院不予采纳。庭审中其自愿认罪,主动预交罚金,可酌情予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王忠元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3月23日起至2016年9月22日止。罚金已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杨建平人民陪审员  姜 涛人民陪审员  高从利二〇一三年九月三十日书 记 员  辛 宁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