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温鹿刑初字第1445号
裁判日期: 2013-09-30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周某、金某犯赌博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某,金某
案由
赌博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温鹿刑初字第1445号公诉机关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周某。因本案于2013年4月18日被抓获,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2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温州市鹿城区看守所。被告人金某。因本案于2013年4月18日被抓获,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24日被逮捕,同年7月3日被取保候审。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检察院以温鹿检刑诉(2013)88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周某、金某犯赌博罪,于2013年9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年9月23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冯某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周某、金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2月至4月间,被告人周某、金某在本区××街道腾飞路××都网吧内非法经营“六合彩”赌博,由参赌人员以猜生肖、号码的方式进行押注,由被告人周某、金某开具《收款收据》作为兑奖凭证,以香港“六合彩”为依据确定中奖号码,并按照一比四十的比例赔付。同年4月18日晚9时许,被告人周某、金某在上述地点再次开办“六合彩”赌博时被当场抓获,现场查获参赌人员8人、赌资6650元、收款收据存根14本207张,查明经营数额达人民币28535元。上述事实,二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并有证人周乙、金乙、刘甲、叶某某、袁某某、孙某某、潘某某、杨某某、石某某、刘乙、黄某某、夏某的证言笔录、归案经过、扣押物品清单、入库单、收款收据及存单、行政处罚决定书、营业执照、情况说明、监控录像光盘、身份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金某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其行为均已构成赌博罪,应予处罚。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鉴于被告人周某、金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坦白,且有一定有悔罪表现,可依法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公诉机关建议对二被告人在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六个月的量刑建议与本案案情相符,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周某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二、被告人金某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三、扣押在案的赌资人民币665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赵向晔二〇一三年九月三十日书记员 虞雪培附:本判决的依据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开设赌场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第三款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第二款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