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耀执字第00037号

裁判日期: 2013-09-02

公开日期: 2014-08-19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耿军社与被执行人姜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川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耿军社,姜昆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耀执字第00037号申请执行人耿军社,男,1973年12月生,汉族,铜川市耀州区人,青岗坪煤矿合同制工人,住铜川市耀州区。被执行人姜昆,男,1989年5月生,汉族,陕西省富平县人,农民,住铜川矿务局。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耿军社与被执行人姜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耀民初字第0024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耿军社于2013年3月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同日立案执行。该判决书确认被执行人姜昆赔偿申请执行人耿军社人民币46657.4元,受理费3073元,执行费646元,以上合计50376.4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姜昆履行了5000元,现尚欠45376.4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2012)耀民初字第00248号民事判决书确认标的50376.4元(含诉执费)中5000元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张彦锋审 判 员  王建文人民陪审员  刘 建二〇一三年九月二日书 记 员  党军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