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金永商初字第2220号
裁判日期: 2013-09-02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孙若锋与蒋雄伟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若锋,蒋雄伟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金永商初字第2220号原告:孙若锋。委托代理人:蒋XX。被告:蒋雄伟。委托代理人:李洁、陈琛。本院在审理原告孙若锋与被告蒋雄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孙若锋于2013年9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孙若锋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777元,由原告孙若锋负担。审判员 方远二〇一三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章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