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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金永商初字第2220号

裁判日期: 2013-09-02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孙若锋与蒋雄伟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若锋,蒋雄伟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金永商初字第2220号原告:孙若锋。委托代理人:蒋XX。被告:蒋雄伟。委托代理人:李洁、陈琛。本院在审理原告孙若锋与被告蒋雄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孙若锋于2013年9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孙若锋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777元,由原告孙若锋负担。审判员  方远二〇一三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章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