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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甬余民初字第1976号

裁判日期: 2013-09-02

公开日期: 2014-03-08

案件名称

杨少军与宁波秋海棠服饰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余姚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余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少军,宁波秋海棠服饰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甬余民初字第1976号原告:杨少军。被告:宁波秋海棠服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鲍慧萍。委托代理人:高红央。本院在审理原告杨少军诉被告宁波秋海棠服饰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中,原告杨少军于2013年8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杨少军以与被告宁波秋海棠服饰有限公司达成庭外和解协议为由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少军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杨少军负担。审 判 员 ���禹伯森二〇一三年九月二日代书记员 张  海  霞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