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绍诸刑初字第765号
裁判日期: 2013-09-02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魏××挪用资金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诸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暨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魏××
案由
挪用资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绍诸刑初字第765号公诉机关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魏××。因涉嫌犯挪用资金于2013年3月20日被诸暨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1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诸暨市看守所。辩护人何××。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检察院以诸检刑诉(2013)60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魏××犯挪用资金罪,于2013年7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诸暨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何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魏××及辩护人何××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魏××系浙江海亮股份有限公某驻广东办事处的业务员。因其爱好博彩,于2011年开始在新浪爱彩网上注册账号进行足彩投注。因投注数额的增加,于2011年11月开始,利用海亮股份有限公某的客户单位佛山市南海钟边铜铝制品厂、佛山市南海商瑞铜业加工厂不需要增值税发票,故可规避客户单位直接将货款打入海亮公某账户的规定的漏洞,将上述单位的货款私自允许打入其个人账户,并用于博彩活动。至2012年12月,因被告人魏××挪用货款用于博彩,导致海亮公某254万余元的货款至今未能收取。期间,2012年10月23日,因石家庄市昌某机电有限公某需要增值税发票找到马免斋帮忙,马免斋找到被告人魏××帮忙,被告人魏××遂将昌某公某汇入海亮股份有限公某的94万余元分别抵扣其所挪用的2笔货款,该94万余元也未能归还。为证明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向本院提供了相应证据,认为被告人魏××身为浙江海亮股份有限公某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的财物私自用于赌博活动,数额巨大,应当以挪用资金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本院对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处罚。被告人魏××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均未提出异议,请求从轻处罚。辩护人何××的辩护意见: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无异议。被告人魏××在海亮公某已工作了十多年,表现一直较好,无前科劣迹;被告人魏××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请法庭予以考虑。经审理查明:被告人魏××于1997年起与海亮集团有限公某签订劳动合同,2000年6月被公某派往浙江海亮股分有限公某驻广东办事处担任销售员。因被告人魏××爱好博彩,于2011年开始在新浪爱彩网开设了一个足彩账户,用户名为“轻轻飘飘彩彩”进行足彩投注。因投注数额的增加,其于2011年11月开始,利用海亮股份有限公某的客户单位佛山市南海钟边铜铝制品厂、佛山市南海商瑞铜业加工厂(原南海大沥钟边铜铝加工厂)不需要增值税发票,故可以规避客户单位直接将货款打入海亮公某账户的规定的漏洞,将上述单位的货款私自允许打入其个人的农某某行账户和工商银行账户,并用于博彩活动。其通过后款抵前款及通过其他需要增值税发票的公某将款项打入海亮公某的方法,避免被海亮公某发现其个人收款和挪用货款的行为。其中,2012年10月23日,因石家庄市昌某机电有限公某需要增值税发票找马免斋帮忙,马免斋找到被告人魏××帮忙。被告人魏××遂将昌某公某汇入海亮股份有限公某的94万余元分别抵扣其所挪用的2笔货款。至2012年12月,因被告人魏××挪用货款用于博彩,导致海亮公某254万余元货款至今未能收取。2013年3月20日,被告人魏××被抓获归案。上述事实有侦查机关依法收集并由检察机关提交,经公诉人当庭宣读并经庭审质证的证人方某、蒋某、关某、高某某、马免斋的证言,报案报告,浙江海亮股份有限公某营业执照,佛山市南海钟边铜铝制品厂、佛山市南海商瑞铜业加工厂、南海大沥钟边铜铝加工厂应收流水账查询,送货及货款回收明细,农某某行交易回单、结算业务申请书、转账电话交易凭条,工商银行个人业务凭证,农某某行明细清单、工商银行牡丹灵通卡账户历史明细清单,新浪彩票“轻轻飘飘彩彩”投资记录及收支明细,充值记录、返奖记录,户籍证明,抓获经过,海亮集团有限公某职工登记表,劳动合同,社保信息,被告人魏××的供述等证据所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魏××身为浙江海亮股份有限公某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的资金私自用于赌博活动,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挪用资金罪,依法应追究刑事责任。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魏××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魏××从轻处罚之请求酌情予以照准;辩护人的辩护意见酌情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魏××犯挪用资金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二0一三年三月二十日起至二0一九年三月十九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邓华庚审 判 员 钱 跃人民陪审员 石 璐二〇一三年九月二日书 记 员 赵学旦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公某、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巨大的,或者数额较大不退还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国有公某、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某、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某、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