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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那刑初字第15号

裁判日期: 2013-09-02

公开日期: 2014-10-31

案件名称

被告人范朝才犯组织他人偷越国境罪一案刑事判决书

法院

那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那坡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范朝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七条第二款,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那坡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那刑初字第15号公诉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那坡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范朝才,男,1971年3月16日出生于云南省富宁县,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云南省富宁县××村民委员会××腮村小组。因犯组织他人偷越国境罪,2011年5月13日被海南省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现因涉嫌犯组织他人偷越国境罪于2012年9月10日被那坡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2年9月28日经那坡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那坡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那坡县看守所。广西壮族自治区那坡县人民检察院以那检刑诉(2013)1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范朝才犯组织他人偷越国境罪,于2013年3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罗俏艳担任审判长,与审判员岑丽华、人民陪审员XX边组成合议庭,于2013年4月2日、2013年7月2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广西壮族自治区那坡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方仕海、杨谨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范朝才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公诉机关那坡县人民检察院于2013年6月3日退回补充侦查一次,于2013年7月2日补充侦查完毕,本案审判期限至2013年10月2日届满。现已审理终结。广西壮族自治区那坡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称,2012年9月8日,被告人范朝才在越南境内的弄兰街碰到犯罪嫌疑人黄青恒(另案处理)时说其弟范朝青在广西梧州承包种植桉树,可以找人到那里打工,老板给砍草费每亩95元,请越南民工去做每天60元,可以赚钱,犯罪嫌疑人黄青恒听后认为合算,就答应找人去做工,然后被告人范朝才找到楼甲等8名越南民工,犯罪嫌疑人黄青恒找到楼戊等12名越南民工,被告人范朝才在弄兰街给自己找到的8名越南民工预付了部分工钱,然后犯罪嫌疑人黄青恒先带自己找到的12名越南民工走向中越边境,被告人范朝才带8名越南民工随后也向中越边境走来,到中越边境越南一侧跟犯罪嫌疑人黄青恒带的人汇合后,被告人范朝才给犯罪嫌疑人黄青恒找来的12名越南民工中的11人预付了部分工钱,然后犯罪嫌疑人黄青恒返回弄兰街要了摩托车后直接回自己家要衣服等行李,20名越南民工由被告人范朝才和犯罪嫌疑人黄青恒的妻子熊某某带领经中越边境499号界碑旁边便道进入中国境内,并往被告人范朝才家的方向走,当离被告人范朝才家2公里时犯罪嫌疑人黄青恒骑摩托车来到,被告人范朝才打电话想找云南省富宁县田蓬镇的车送去梧州,但是找不到,犯罪嫌疑人黄青恒联系了广西那坡县百都街司机黄甲,然后黄甲开中巴车到来将这20名越南民工及被告人范朝才和犯罪嫌疑人黄青恒运送到广西那坡县坡荷乡那池村平恩屯三叉河水库路口的黄乙家住下,2012年9月9日14时许,被告人范朝才和犯罪嫌疑人黄青恒带领这20名越南民工从黄乙家附近路段搭乘由广西那坡县开往广东省惠州市的大巴车粤L417**,大巴车行车不久即被那坡县公安边防大队巡逻民警拦截,查获被告人范朝才和犯罪嫌疑人黄青恒及其带领的20名越南民工。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范朝才将越南民工非法引进国境,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八条的规定,构成组织他人偷越国境罪。被告人范朝才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应当以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范朝才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犯新罪,应当撤销缓刑,对新犯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特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范朝才对起诉书所指控的罪名及犯罪事实有异议,称有12名越南民工是黄青恒带到越南边界后说钱不够,给其垫付工钱给其中的11人,其只得带4名越南民工到中国,另外4名是他们自己跟着黄青恒的。经审理查明,2012年9月8日,被告人范朝才在越南境内的弄兰街招了楼甲、佳甲、荷某某、楼乙、宋某某、楼丙、楼丁、祖甲8名越南民工欲往中国务工时,碰到犯罪嫌疑人黄青恒(另案处理)也招了楼戊、黎某某、佳乙、佳丙、茶某某、楼己、楼庚、务某某、楼辛、楼壬、楼癸、祖乙12名越南民工,被告人范朝才就对犯罪嫌疑人黄青恒说其弟范朝青在广西梧州承包种植桉树,可以找人到那里打工,老板给砍草费每亩95元,请越南民工去做每天60元,可以赚钱,犯罪嫌疑人黄青恒听后认为合算,就决定与被告人范朝才合伙。然后犯罪嫌疑人黄青恒先带自己找到的12名越南民工走向中越边境,被告人范朝才在弄兰街给自己找到的8名越南民工预付了部分工钱后也带8名越南民工随后走向中越边境,到中越边境越南一侧跟犯罪嫌疑人黄青恒带的人汇合后,被告人范朝才给犯罪嫌疑人黄青恒找来的12名越南民工中的11人预付了部分工钱,然后犯罪嫌疑人黄青恒返回弄兰街要摩托车并直接回自己家要衣服等行李,20名越南民工由被告人范朝才和犯罪嫌疑人黄青恒的妻子熊某某带领经中越边境499号界碑旁边便道进入中国境内,并往被告人范朝才家的方向走,当离被告人范朝才家2公里时犯罪嫌疑人黄青恒骑摩托车来到,并打电话联系广西那坡县百都街司机黄甲,然后黄甲开中巴车到来将这20名越南民工及被告人范朝才和犯罪嫌疑人黄青恒运送到广西那坡县坡荷乡那池村平恩屯三叉河水库路口的黄乙家住下,2012年9月9日14时许,被告人范朝才和犯罪嫌疑人黄青恒带领这20名越南民工从黄乙家附近路段搭乘由广西那坡县开往广东省惠州市车牌号为粤L417**的大巴车,大巴车行车不久即被那坡县公安边防大队巡逻民警拦截,查获被告人范朝才和犯罪嫌疑人黄青恒及其带领的20名越南民工。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一)物证、书证1.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证实该案是公安边防民警在巡逻中发现。2.辨认笔录和指认照片。证实非法入境的20人均为越南民工;组织20名越南民工非法入境的系本案被告人范朝才;中越边境499号界碑处就是被告人范朝才带越南民工入境地点;被告人范朝才、犯罪嫌疑人黄青恒是在320省道那坡县坡荷乡路段处被抓获;搭载20名越南民工的车辆牌号为粤L417**。3.那坡县公安边防大队出具的《情况说明》。证实被告人范朝才、犯罪嫌疑人黄青恒组织越南民工偷越国境的地点在中越499号界碑,位于那坡县百都乡弄陇村中越边境深山中,海拔高,地势险,无公路通,仅有的一条可攀爬便道塌方,无法押解被告人前往指认。4.行政处罚及移交非法入境外国人登记表。证实楼壬等20名越南民工非法入境被那坡县公安局审查后进行行政处罚并遣送出境。5.抓获经过一份。证实该案是公安边防民警在巡逻中发现并当场抓获被告人范朝才。6.(2011)海南二中刑初字第14号刑事判决书、(2011)琼刑一终字第110号刑事裁定书及执行通知书。证实被告人范朝才曾因犯组织他人偷越国境罪于2011年5月13日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于2011年5月19日被取保候审;缓刑考验期间自2011年8月29日起至2015年8月28日止。7.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弄兰边防队复函。证实非法入境的20人均为越南公民。8.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范朝才的身份情况及作案时已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二)证人证言1.证人黄甲证言。证实2012年9月8日20时许,黄青恒打电话给其说要包车,让其开车到百都乡弄陇村歪屯往百都方向大约1公里的地方等,21点30分左右,其开车到指定地点,见到黄青恒和另外一个老板,然后就从旁边走出20个人上车,估计是越南民工,其中有一个女的,后黄青恒和另外一个老板说要送到坡荷乡三叉河水库,到了以后,他们就住进一个水泥砖房子,并付了3,000元运费给其。2.证人赵某证言。证实2012年9月9日13时30分左右,其接到开百都到那坡的班车司机哥银的电话,说有20个左右乘客到梧州,现在在路边等,14时20分左右,其便开车牌号为粤L417**那坡到广东惠州的大巴车从那坡出发,车行驶至坡荷乡三叉河屯路口时,有一名中年男子招手,其停车后乘务员梁某下车跟这名男子说了几句话,然后这名男子从路边一个房子里带出一群人上车,共有22人,他们上车两三分钟后,就被执勤民警查获。3.证人黄乙证言。证实2012年9月8日晚,其在那池村路口公路边的新房子睡觉,凌晨1时左右有人敲门,其起来看见路边停了一辆中巴车,司机说要放几个人在其家,天亮就有车来接他们走,其说要150元,然后他们就下车进家,共有20多个人,司机拿给150元钱后其就回老家睡觉,第二天傍晚6点半回到家时,那些人已经走了。4.证人梁某证言。证实其是那坡到广东惠州的大巴车粤L417**的乘务员,2012年9月9日客车于13时30分从那坡出发,行驶至坡荷乡三叉河屯路口时,有一名中年男子招手,停车后其下车跟这名男子说了几句话,然后这名男子从路边一个房子里带出一群人,然后其安排他们上车,共有22人,他们上车两分钟后就被公安人员拦下。5.证人熊某某证言。证实2012年9月8日上午,丈夫黄青恒叫其一起去越南弄兰街赶街,到了以后碰到了范朝才,黄青恒和范朝才聊天,其继续逛街,下午回家时范朝才和另外一些人也一起走回来,黄青恒让其跟范朝才一起走后就先回家了,然后其和范朝才还有另外那些人就走路到百都乡弄陇村金三角,到了以后其就回家了。跟范朝才一起来中国的人有10个以上,在界碑处其看到范朝才拿钱给这些人每人600元,其不知道范朝才带这些人去哪里。6.证人楼甲、佳甲证言。证实2012年9月8日中午,其和丈夫佳甲在山尾社(即越南弄兰街)赶集时,见有两个中国老板招人去中国内地打工,他们夫妇决定跟云南老板(范朝才)到中国打工,当时云南老板已经招了4个人,过了一会,云南老板的一个越南朋友又带过来2个人,加上他们两个就是8个人。下午他们见另一个百都老板(黄青恒)招了12个越南民工,云南老板就跟百都老板说云南老板的工作才得钱,百都老板就决定跟云南老板合伙做,然后百都老板就先带那12个人往中国出发,云南老板给他们8个人发定金后也向中国出发,到了边界,百都老板让云南老板给那12个先来的人发每人600元定金,之后20个人就跟着云南老板继续往云南老板家方向走,走到百都金三角过了一个部队又走了半公里,就有车来接他们到一个房子里住了一晚,第二天中午刚上一辆大卧铺车几分钟就被公安人员查获了。因为办理出入境手续要从正规口岸通行,离他们家太远,而且办手续需要很多钱,所以没有办理入境手续。7.证人荷某某、楼乙、宋某某、楼丙证言。证实2012年9月8日中午,他们四人到越南山尾社赶集时,遇见一个中国云南老板(范朝才),然后他们四人及一对夫妇,还有云南老板的朋友送过来2个人共8个人决定跟云南老板到中国打工。下午3时,云南老板碰到百都老板(黄青恒),百都老板在那里招了12个人去打工,云南老板说百都老板的工不得钱,让百都老板跟他合伙才得钱,百都老板就答应跟云南老板合伙,然后百都老板先带着12个人往中国去了,云南老板给他们发定金后也往中国去,到界碑的时候碰到百都老板及那12人,然后百都老板让云南老板支付定金给那12个人,云南老板给了定金后就继续往云南老板家附近走去,到中国境内后住了一个晚上,第二天下午刚上一辆大巴车不久就被公安查获。因为办理入境手续麻烦,所以他们都没有办出入境证件和携带有效身份证件。8.证人楼丁、祖甲证言。证实2012年9月8日在越南河江省苗娃县山尾社赶街时,有一名中国云南老板(范朝才)说要找人去中国内地做工,每人每天60元的劳动报酬,当时他们想跟中国云南老板去中国内地打工,吴咪生就介绍他们给中国云南老板,当时中国云南老板已经招到6个人,其中有一对夫妇。过了一会,碰到另一个中国老板(黄青恒)也招了12个越南民工,但是他们好像不是一起的,因为云南老板说另一个中国老板做的工不得钱,一起合伙才得钱,另一个中国老板就答应跟云南老板一起做,然后另一个中国老板就带那12个人先往中国去,云南老板给他们发定金后也往中国去,到国界的时候碰到另一个中国老板和12个越南民工,到云南老板家附近的时候,另一个中国老板就打电话联系车,晚上等到车后就坐车到中国一个公路边的房子休息,第二天坐车继续走不久就被查获了。因为办理入境手续麻烦,且要花很多钱,所以他们没有办理。9.证人楼戊、黎某某、佳乙、佳丙、茶某某、楼己、楼庚、务某某、楼辛、楼壬、楼癸、祖乙证言。证实2012年9月8日在越南山尾社弄兰街赶街时碰到一个高个子中国老板(黄青恒)招人到中国打工,到下午高个子老板招了12个人,高个子老板带他们准备去中国的时候,碰到一个较矮的中国老板(范朝才),两名中国老板商量了一下后,高个子老板带他们12人先走往中国金三角界碑处,他们走到中越边境499界碑一会儿,就看到较矮的中国老板和8个越南民工也来了,在界碑处,他们要求老板先给点工钱,那名矮个子老板就给他们每个人600元人民币的定金,然后20个越南民工就跟着矮个子老板从界碑旁边的小路进入中国,一起入境的人都没有办理入境证件和携带有效身份证件。(三)被告人及犯罪嫌疑人的供述与辩解1.被告人范朝才供述与辩解。其在公安机关讯问时供认2012年8月的一天,在广西梧州做工的弟弟范朝青打电话说他在那边承包一块地砍草和种树,老板给每亩95元,需要很多人来做砍草的工,找到人的话就带过去。2012年9月8日上午,其带16,000多元钱去越南弄兰赶街时碰到了4个越南朋友,便问他们去不去中国做工,每天60元人民币,他们4个都答应了,后面又有4个人来要求跟其到中国务工,到14时左右在街上碰到了姐夫黄青恒和他妻子,黄青恒说他在街上找了10几个越南民工,准备带去广西贵港砍树,其说现在去砍树没有钱赚,砍草才有钱赚,其找了越南民工准备带去,黄青恒听后就说和其合伙做砍草的工,赚到的钱平分,其答应后黄青恒就联系车辆,这样就给跟其的8名越南民工预付工钱作为定金,发完后跟8名越南民工走到了中越499号界碑处时见到黄青恒和其妻子跟12名越南民工已在那里,黄青恒让其先预付定金给那12名越南民工,于是其就付给其中的11人每人600元,给完钱后黄青恒返回弄兰街要摩托车,其就和黄青恒妻子带20名越南民工从界碑旁小路进入中国,到离家还有2公里的时候黄青恒骑摩托车过来了,并打电话联系百都的班车司机说到梧州,还约好在百都弄合连队下面一点上车,然后他们就带着20名越南民工到弄合等车。到了晚上22时许车到了,其和黄青恒就带着20名越南民工上车,9日凌晨3时左右,车开到那坡至靖西方向公路边的一个屯时,司机叫他们下车进到一个公路边的房子里并说已联系中午1点半的车,到下午2点左右,来了一辆那坡到惠州的大巴车,其和黄青恒刚带20名越南民工上车几分钟就被公安人员拦下了,这20名越南民工都没有办理合法有效证件就进入中国。2.犯罪嫌疑人黄青恒的供述与辩解。2012年9月8日上午10时许,其和妻子熊某某到越南弄兰街赶街,找了12名越南民工欲往广西贵港砍树,11点多的时候在街上碰到妹夫范朝才,他说他弟弟在梧州包了一块地种桉树,需要找人去砍草,一亩可以得95元,到了年底赚的钱三个人分,听他这样讲后其就答应跟他合伙,这样范朝才先给他找到的8个越南民工发定金,其跟自己找的12个越南民工到140旧界碑等,范朝才到了界碑那里才给其找的12名越南民工发定金,然后其就返回弄兰街要摩托车到家里拿衣服,范朝才就带20名越南民工从140旧界碑往他家方向走,下午6点多到他家附近汇合后,其就打电话给百都的班车司机阿银说要拉20个人到梧州,阿银说可以拉到那坡后再安排车送去梧州,这样其就告诉阿银到百都乡弄陇村弄合连队旁边拐弯处等,然后其开摩托车到那个地方等,晚上9点多的时候,范朝才带着20名越南民工来到,10点多阿银开中巴车来到,其和范朝才就安排越南民工上车,大概3个小时,车开至那坡往靖西公路坡荷乡路段旁边一户人家门口时,阿银安排他们和20名越南民工进入房子里面住下,下午2点多时有一辆黄色的卧铺大巴车接他们上车,车走了几分钟后就被执勤民警查获了,这20名越南民工都没有办理合法有效证件就进入中国。以上证据经过庭审举证、质证,来源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能相互印证,形成完整的证据链,足以认定被告人范朝才犯组织他人偷越国境罪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范朝才为牟利到越南招募越南民工,并组织、接应偷渡中越国境,涉及偷越国境人数达20人,属于人数众多,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入国(边境)管理法规,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八条的规定,构成组织他人偷越国境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范朝才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所指控的罪名成立,应依法惩处。被告人范朝才辩称,有12名越南民工是黄青恒带到越南边界后说钱不够,给其垫付劳务定金给其中的11名,有4名是自己跟着黄青恒的,另外4名越南民工是其亲戚,其只得带4名越南亲戚到中国的辩解意见,经查,被告人范朝才在越南境内弄兰街招了8名越南民工后遇见黄青恒,明知黄青恒招12名越南民工目的是招到中国务工,两人商量后决定一起合伙带越南民工到梧州务工,并在中越边境越南一侧帮助黄青恒垫付工钱给其中的11名,最后带领20名越南民工进入中国境内的事实有其本人及犯罪嫌疑人黄青恒的在侦查机关所作的供述及20名越南民工的陈述予以证实,且证据来源合法,证据间能相互印证,形成完整的证据链。因此,被告人提出其组织偷越国境是4人而不是20人的辩解意见,与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纳。被告人范朝才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犯新罪,应当撤销缓刑,实行数罪并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八条、第七十七条、第六十九条、第六十一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组织、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范朝才犯组织他人偷越国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撤销海南省中级人民法院(2011)海南二中刑初字第14号刑事判决对被告人范朝才宣告的缓刑,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实行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扣除2010年9月3日至2011年5月19日已被羁押的8个月16日,刑期即自2012年9月10日起至2020年12月23日止。罚金限于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一次性缴清,逾期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百色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审 判 长  罗俏艳审 判 员  岑丽华人民陪审员  XX边二〇一三年九月二日书 记 员  黄勇慷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