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武民初字第01566号
裁判日期: 2013-09-02
公开日期: 2014-06-18
案件名称
原告武安市××乡人民政府与被告张某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武安市××乡人民政府,张某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武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武民初字第01566号原告武安市××乡人民政府。法定代表人杨某,该乡乡长。被告张某。案由:租赁合同纠纷。原告武安市××乡人民政府与被告张某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原、被告已自行和解,原告于2013年8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武安市××乡人民政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武安市××乡人民政府承担。审 判 长 吕志明审 判 员 王 智代理审判员 邵学华二〇一三年九月二日书 记 员 靳和林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