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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鄂枝江执字第00480号

裁判日期: 2013-09-02

公开日期: 2015-12-01

案件名称

赵万青与胡光美执行裁定书

法院

枝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枝江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枝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鄂枝江执字第00480号申请执行人赵万青,个体户。被执行人胡光美,农民。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枝江市人民法院(2013)鄂枝江民初字第00503号民事调解书,于2013年9月2日立案执行。因被执行人胡光美至今未予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给付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胡光美在有关单位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查封、扣押、变卖被执行人胡光美具有所有权的财产;提取被执行人胡光美在有关单位的收入,限额48815元及约定利息与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林兰英二〇一三年九月二日日书记员  黄燕妮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