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丛民初字第2106号
裁判日期: 2013-09-02
公开日期: 2014-06-29
案件名称
原告邯郸市鹰之广告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北正源凯信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为广告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邯郸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邯郸市鹰之广告有限公司,河北正源凯信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广告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丛民初字第2106号原告邯郸市鹰之广告有限公司。被告河北正源凯信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邯郸市鹰之广告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北正源凯信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为广告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9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撤回对被告河北正源凯信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邯郸市鹰之广告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河北正源凯信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案件受理费1025元,由原告邯郸市鹰之广告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刘桂仁二〇一三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常雪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