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即民初字第4613号
裁判日期: 2013-09-02
公开日期: 2015-11-05
案件名称
姜来法与即墨市北安街道办事处周南村村民委员会宅基地使用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即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即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姜来法,即墨市北安街道办事处周南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宅基地使用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三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即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即民初字第4613号原告姜来法。被告即墨市北安街道办事处周南村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唐正良,村主任。原告姜来法为与被告即墨市北安街道办事处周南村村民委员会宅基地使用权纠纷一案,于2013年7月4日向本院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张国先适用简易程序于2013年8月1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姜来法、被告的法定代表人唐正良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本案原告属农村宅基地审批引发的纠纷,不属于人民法院民事案件受理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三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姜来法对被告即墨市北安街道办事处周南村村民委员会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434元,全部退还原告。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张国先二〇一三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邵珊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