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绍越民初字第1783号
裁判日期: 2013-09-02
公开日期: 2014-01-21
案件名称
詹昌友与陈兴全劳务(雇佣)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詹昌友,陈兴全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2)绍越民初字第1783号原告詹昌友。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胡文龙、范慧慧。被告陈兴全。原告詹昌友与被告陈兴全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4月19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徐凤珍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后因被告无法以其他方式送达,本案转为普通程序,于2013年9月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詹昌友的委托代理人胡文龙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陈兴全经本院公告送达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并当庭宣判。原告詹昌友诉称:2011年7月,被告雇佣原告为其承包的绍兴市职教中心工程进行油漆作业,截止2012年1月27日,经对账,被告尚欠原告人工工资20000元,并出具欠条1份,约定于2012年5月1日付清,但到期后被告分文未付。现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立即支付人工工资20000元,并支付自2012年5月2日起至判决确定履行日止的利息(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被告陈兴全未到庭应诉答辩,也未向本院提交证据。经审理认定,原告现持有落款为2012年1月27号由“陈兴全”署名的欠条1张,载明“今欠詹昌友人工工资(职教中心)计20000元,大写贰万元正,于2012年5月1号付清”。被告陈兴全至今仍未向原告支付20000元劳务报酬。以上事实由原告提交的欠条1张及庭审陈述为证。被告陈兴全经本院公告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质证权利。本院认为,原告詹昌友持有的欠条可以证明原、被告之间存在劳务关系及被告陈兴全尚欠原告劳务费20000元的事实。原告现要求被告陈兴全支付上述欠款及该款的逾期利息,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放弃抗辩权利,本院可依法缺席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陈兴全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支付给原告詹昌友人工工资人民币20000元,并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支付该款自2012年5月2日起至本判决确定履行日止的利息。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333元、公告费400元,合计733元,由被告负担。由被告在承付上述款项时一并支付。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田 晖审 判 员 徐凤珍人民陪审员 鲁根森二0一三年九月二日书 记 员 吴潇颖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