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开民初字第1413号
裁判日期: 2013-09-02
公开日期: 2014-12-12
案件名称
原告李雪珍与被告吴欣玲、刘佳琦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开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吴某某,刘某某
案由
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开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开民初字第1413号原告李某某,女,1944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现住唐山市。被告吴某某,女,汉族,,现住唐山市。被告刘某某,女,2002年7月16日出生,汉族,现住唐山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与被告吴某某、刘某某继承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9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诉讼费免收。代理审判员 张瑞红二〇一三年九月二日书 记 员 李晓旭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