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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开民初字第1413号

裁判日期: 2013-09-02

公开日期: 2014-12-12

案件名称

原告李雪珍与被告吴欣玲、刘佳琦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开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吴某某,刘某某

案由

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开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开民初字第1413号原告李某某,女,1944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现住唐山市。被告吴某某,女,汉族,,现住唐山市。被告刘某某,女,2002年7月16日出生,汉族,现住唐山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与被告吴某某、刘某某继承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9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诉讼费免收。代理审判员  张瑞红二〇一三年九月二日书 记 员  李晓旭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