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镇民初第00142号
裁判日期: 2013-09-02
公开日期: 2014-12-22
案件名称
谢家坡煤矿与杨腾坤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
法院
镇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镇坪县谢家坡煤矿,杨腾坤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六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零七条
全文
陕西省镇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镇民初第00142号申请人镇坪县谢家坡煤矿(以下简称谢家坡煤矿)。被申请人杨腾坤,男,汉族,陕西省镇坪县人。本院在审理原告谢家坡煤矿诉被告杨腾坤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9月2日向本院提出先予执行的申请,要求被告杨腾坤立即将停放在原告煤矿的装载机驶离,停止一切干扰原告生产经营的行为,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六条(三)项、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07条2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被告杨腾坤立即将停放在原告煤矿的装载机驶离,停止干扰原告生产经营的行为。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王有军审判员 冉道军审判员 赵永鑫二〇一三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陈春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