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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都龙民初字第0148号

裁判日期: 2013-09-02

公开日期: 2014-04-10

案件名称

郑林芳与周胡祥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林芳,周胡祥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五十三条

全文

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都龙民初字第0148号原告郑林芳。委托代理人王某某。被告周胡祥。原告郑林芳与被告周胡祥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4月9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郑林芳及其委托代理人王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周胡祥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郑林芳诉称:我与被告周胡祥于2009年12月8日登记结婚,被告因赌博经常与我发生矛盾,并对我大打出手,我于2011年3月起诉离婚,后撤诉。此后,被告变本加厉,对我施以更多暴力,被告因欠下赌资而离家外出,失去联系,至今无音讯。现我们夫妻感情已经彻底破裂,故再次要求与被告离婚。被告周胡祥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2008年8月,原告郑林芳与被告周胡祥在同一单位打工相识后恋爱,双方于2009年12月8日登记结婚,双方在外租房居住生活。婚后,原、被告夫妻感情一般,未生育子女。2011年5月,原告向本院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审理中,因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裁定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2012年2月,双方共同到原告父母处即盐城市盐都区张庄街道办事处郑通村九组居住生活。后双方因故发生矛盾,2012年7月,被告周胡祥离家外出至今不归,与原告失去联系,原告寻找无着落。为此,原告再次诉至本院。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交的结婚登记审查信息、本院民事裁定书、郑通村委会证明,以及当事人的庭审陈述存卷佐证。本院认为:原、被告虽系合法婚姻,但婚后双方发生矛盾致原告二度提出离婚诉讼,被告在原告第一次起诉后未能珍惜夫妻感情,并离家出走,至今不归,置家庭、亲情予不顾,与原告失去联系,下落不明,互不尽夫妻义务,可以认定原、被告的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依法予以支持。鉴于被告未到庭参加诉讼,原、被告之间的财产和债权债务情况无法查清,故本案对此暂不作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准予原告郑林芳与被告周胡祥离婚。案件受理费240元,由原告郑林芳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开户行:盐城市农行中汇支行,帐号:400101040227821)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审 判 长  黄约平代理审判员  张 玉人民陪审员  徐洪青二〇一三年九月二日书 记 员  刘 留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