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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邻水民初字第3843号

裁判日期: 2013-09-02

公开日期: 2014-12-16

案件名称

原告潘某某诉被告徐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邻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邻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潘某某,徐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邻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邻水民初字第3843号原告潘某某,女���汉族。被告徐某某,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潘某某诉被告徐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潘某某于2013年9月2日向本院申请撤诉。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潘某某撤回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潘某某承担。审判员  钟少含二〇一三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姚君明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