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邻水民初字第3843号
裁判日期: 2013-09-02
公开日期: 2014-12-16
案件名称
原告潘某某诉被告徐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邻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邻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潘某某,徐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邻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邻水民初字第3843号原告潘某某,女���汉族。被告徐某某,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潘某某诉被告徐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潘某某于2013年9月2日向本院申请撤诉。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潘某某撤回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潘某某承担。审判员 钟少含二〇一三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姚君明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