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富法执字第330号

裁判日期: 2013-09-02

公开日期: 2016-03-23

案件名称

富锦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兴隆岗信用社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周永昌等六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富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富锦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富锦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兴隆岗信用社,周永昌,周春发,周永春,周永库,李树义,李连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富锦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富法执字第330号申请执行人富锦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兴隆岗信用社。法定代表人伊国兴,男,该信用社主任。被执行人周永昌,男,41岁。被执行人周春发,男,61岁。被执行人周永春,男,54岁。被执行人周永库,男,39岁。被执行人李树义,男,42岁。被执行人李连友,男,38岁。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富锦市人民法院(2011)富民商初字第417号民事调解书,于2013年1月6日立案受理了申请执行人富锦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兴隆岗信用社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周永昌等六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在案件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履行了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此案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富锦市人民法院(2012)富民商初字第417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宏光二〇一三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尚进宝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