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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周民执字第00207号

裁判日期: 2013-09-02

公开日期: 2014-09-16

案件名称

刘志、齐秀梅与姬新奇扶养费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周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周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某某,齐某某,姬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周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周民执字第00207号申请执行人:刘某某申请执行人:齐某某被执行人:姬某某本院在执行刘某某、齐某某与姬某某扶养费纠纷一案中,2013年4月3日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3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3)周民执字第00207号执行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随时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 哲审判员 赵 军审判员 赵建峰二〇一三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冯 丹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