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即执字第1516号
裁判日期: 2013-09-02
公开日期: 2014-06-12
案件名称
迟德雨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即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即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迟德雨,孙永利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即墨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即执字第1516号申请执行人迟德雨。被执行人孙永利。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迟德雨与被执行人孙永利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08条第(1)项规定,裁定如下:即墨市人民法院(2013)即民初字第398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部分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冬梅审判员 张 涛审判员 李尚爱二〇一三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鲁本仑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