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青法民三初字第1356-2号
裁判日期: 2013-09-02
公开日期: 2015-11-07
案件名称
许兴良、陈怀梅与吕德友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兴良,陈怀梅,吕德友,全椒县公瑞物流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全椒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青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青法民三初字第1356-2号原告许兴良原告陈怀梅被告吕德友被告全椒县公瑞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全椒县襄河镇杨桥工业集中区。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全椒支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全椒县襄河镇建设中路60号。本院在审理原告许兴良、陈怀梅诉被告吕德友、全椒县公瑞物流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全椒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根据原告的财产保全申请,本院依法裁定扣押了被告吕德友驾驶的皖M329**号(挂车号牌:皖M31**挂)重型半挂牵引车一辆。现原告同意被告交纳保证金30000元(包括向医院支付的现金500元)后将对该车的保全措施由扣押变更为查封,查封期间允许其使用。被告于2013年9月2日向本院交纳保证金29500元,请求将对该车的财产保全措施由扣押变更为查封。本院认为,被告的申请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当准许被告变更财产保全措施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对皖M329**号(挂车号牌:皖M31**挂)重型半挂牵引车的保全措施由扣押变更为查封。查封期间,未经本院许可,不得转移、隐匿、毁损、变卖、租赁、抵押、典当、赠与被查封的车辆。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从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郝 友 杰代理审判员 张 孝 福代理审判员 赵中亭九月二日书 记 员 侯 广 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