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双执字第336号

裁判日期: 2013-09-02

公开日期: 2016-01-31

案件名称

佟立辉诉郝金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双辽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双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佟立辉,郝金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双辽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双执字第336号申请执行人佟立辉,男,1968年1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双辽市。被执行人,郝金福,男,43岁,汉族,农民,住双辽市。佟立辉诉郝金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二0一三年五月二十日作出(2013)双民一初字第6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佟立辉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现自愿申请撤诉。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双辽市人民法院(2013)双茂民初字第6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杨玉福二〇一三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李树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