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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鄂武昌民初字第04339号

裁判日期: 2013-09-02

公开日期: 2014-11-20

案件名称

徐某与聂某、某公司湖北分公司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某,聂某,某公司湖北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鄂武昌民初字第04339号原告:徐某。被告:聂某。被告:某公司湖北分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徐某与被告聂某、被告某公司湖北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被告双方已庭外和解,且已履行。原告徐某于2013年8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徐某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13元,减半收取56.5元,由原告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某二〇一三年九月二日书 记 员  曹某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