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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鹤山民初字第202号

裁判日期: 2013-09-02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原告鹤壁市鹤山区城市管理局与被告马明亮、被告河南亚联汽车运输有限公司鹤壁分公司、被告中国太平洋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鹤壁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鹤壁市鹤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鹤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鹤壁市鹤山区城市管理局,马明亮,河南亚联汽车运输有限公司鹤壁分公司,中国太平洋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鹤壁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鹤壁市鹤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鹤山民初字第202号原告鹤壁市鹤山区城市管理局。地址:鹤壁市鹤山区东大线与姬施线交叉口西300米。法定代表人刘宏伟,该局局长。被告马明亮,男,1986年6月18日出生。被告河南亚联汽车运输有限公司鹤壁分公司。地址:鹤壁市开发区107国道中段东侧。负责人卢庆春,该公司经理。被告中国太平洋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鹤壁中心支公司。地址:鹤壁市淇滨区黎阳路与兴鹤大街交叉口东北角。本院在审理原告鹤壁市鹤山区城市管理局与被告马明亮、被告河南亚联汽车运输有限公司鹤壁分公司、被告中国太平洋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鹤壁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在本院向其送达的预交案件受理费通知书确定的时间内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经合议庭评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长  陈良玉审 判 员  付红民人民陪审员  张蓓蓓二〇一三年九月二日书 记 员  张 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