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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碑执字第02254号

裁判日期: 2013-09-02

公开日期: 2014-12-15

案件名称

陕西永兴物业有限责任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1)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陕西永兴物业有限责任公司,王天照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碑执字第02254号申请人:陕西永兴物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碑林区广大巷2号楼-2-1号。法定代表人:王素英,董事长。委托代理人:XX,男。被执行人:王天照,陕西重型机器厂职工。本院在执行申请人陕西永兴物业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王天照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已给付申请人物业费65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第(2013)碑民二初字第00923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李新元二〇一三年九月二日书 记 员  陈颖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