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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海刑初字第330号

裁判日期: 2013-09-02

公开日期: 2014-11-07

案件名称

李健贩卖毒品案刑事判决书

法院

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健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法院刑 � � 判 决 书(2013)海刑初字第330号公诉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健,男,1988年5月21日出生于广西北海市,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北海市海城区××小区××号。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于2013年3月22日被刑事拘留,2013年4月26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北海市第一看守所。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检察院以北城检刑诉(2013)27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健犯贩卖毒品罪,于2013年8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罗学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健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3年3月16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李健经电话联系后窜至北海市海城区星辉娱乐城二楼,贩卖1瓶毒品“神仙水”(是毒品:MDMA;净重13.2克)给吸毒人员周文,收取毒��500元。2013年3月21日晚10时许,被告人李健经电话联系后再次窜至北海市海城区星辉娱乐城二楼,贩卖1瓶毒品“神仙水”(净重13.2克)给吸毒人员周文,收取毒资500元。交易结束后被抓获,公安机关在周文处收缴其向被告人李健购买的毒品“神仙水”13.2克,在被告人李健处收缴毒资500元、毒品“K粉”一包(净重7.29克)、联系贩毒的手机一台。经检验,从上述毒品“神仙水”中检出毒品MDMA(二亚甲基双氧安非他明),从毒品“K粉”中检出毒品氯胺酮。归案后,被告人李健如实供述自己罪行。上述事实,被告人李健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扣押物品清单、办案说明、人口信息材料、手机通话记录、毒品移交收据、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刑事科学技术检验报告、鉴定结论通知书、提取笔录、称量笔录、照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李健���法贩卖鸦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之外的其他数量较大的苯内胺类毒品MDMA(二亚甲基双氧安非他明)26.4克、毒品氯胺酮7.29克,其行为己构成贩卖毒品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被告人李健虽不具有自首情节,但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可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李健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李健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3月22日起至2020年3月21日止;罚金已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刘 辉审 判 员  黄辉远人民陪审员  高振理二〇一三年九月二日书 记 员  黄桂岚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二)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集团的首要分子;(三)武装掩护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四)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五)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的。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鸦片二百克以���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的,从重处罚。对多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未经处理的,毒品数量累计计算。第六十七条【自首】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五十二条【罚金数额的裁量】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