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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三民初字第2893号

裁判日期: 2013-09-02

公开日期: 2014-05-22

案件名称

石贤亮与叶青华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三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石贤亮,叶青华,陈朝志

案由

婚约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三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三民初字第2893号原告:石贤亮,男,住三台县金石镇。委托代理人:欧阳满,三台县金石中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叶青华,住三台县芦溪镇。被告:陈朝志,住三台县芦溪镇。委托代理人:王正才,三台县芦溪中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石贤亮与被告叶青华、陈朝志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石贤亮于2013年8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石贤亮自愿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石贤亮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5元,由石贤亮负担。审判员  代洪明二〇一三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黄险峰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