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湖德武商初字第179号
裁判日期: 2013-09-02
公开日期: 2014-11-14
案件名称
周万红与缪冬兵共有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清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万红,缪冬兵
案由
共有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德清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湖德武商初字第179号原告周万红。委托代理人屠金富。委托代理人林鑫娜。被告缪冬兵。本院在审理原告周万红(以下简称原告)与被告缪冬兵(以下简称被告)共有纠纷中,原告于2013年9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系当事人自行处分其民事权利,不违反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万红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交纳187.5元,由原告周万红负担。审 判 员 何晓棠二〇一三年九月二日代书记员 郑秋萍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