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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靖民初字第01509号

裁判日期: 2013-09-02

公开日期: 2014-08-28

案件名称

王某某与高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靖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靖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高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陕西省靖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靖民初字第01509号原告王某某,女,汉族,住靖边县天赐湾乡,农民。被告高甲(曾用名高乙),男,汉族,住靖边县天赐湾乡,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与被告高甲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王某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王某某负担。审 判 长  畅 博审 判 员  赵伟国人民陪审员  杨占肖二〇一三年九月二日书 记 员  邓凤喆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