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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武民初字第1762号

裁判日期: 2013-09-02

公开日期: 2014-06-17

案件名称

李某甲、赵某等与李某丙、李某丁法定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甲,赵某,李某乙,李某丙,李某丁

案由

法定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武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武民初字第1762号原告李某甲。原告赵某。原告李某乙。被告李某丙。被告李某丁。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甲、赵某、李某乙与被告李某丙、李某丁法定继承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甲、赵某以本案原告诉讼主体错误为由,于2013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甲、赵某、李某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李某甲、赵某承担。审判员  燕向民二〇一三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王彦朕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