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佛城法少刑初字第169号
裁判日期: 2013-09-02
公开日期: 2014-05-23
案件名称
梁某、卢某等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某,卢某,朱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佛城法少刑初字第169号公诉机关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梁某,绰号“阿脑”,男,1990年出生。2013年5月15日因本案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佛山市禅城区看守所。被告人卢某,曾用名卢乐,绰号“阿乐”,男,1989年出生。于2011年2月6日因吸毒被广东省怀集县公安局处以行政处罚罚款500元。被告人朱某,男,1990年出生。上列二被告人于2013年6月7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3日被逮捕。现均羁押于佛山市禅城区看守所。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检察院以佛禅检刑诉(2013)76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梁某、卢某、朱某犯盗窃罪,于2013年8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胡凌惠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梁某、卢某、朱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3年4月15日17时30分许,被告人卢某在佛山市南海区大沥大发市场中排505号浩涌商行的门外,以冒充快递打电话的方式,支开被害人詹某,被告人梁某进入店铺用十字批撬开收银台的两个抽屉,盗窃了被害人詹某的现金人民币2000多元。次日16时50分许,被告人卢某在佛山市禅城区东江龙不锈钢物流中心22-23号伟达不锈钢制品购销部门外,以同样的方式支开被害人许某,被告人梁某、朱某则一起进去该店铺,被告人梁某以购买钢材为由引开另一店员的注意,被告人朱某则趁机实施盗窃,盗走被害人许某的一个枣红色手袋,内有现金人民币3000多元,一些证件、钥匙等物品。2013年5月15日19时许,民警在佛山市南海区黄岐六联北村穆佰里2号出租屋507房将被告人梁某抓获。2013年6月7日9点45分,民警在深圳市南山区良洲客栈附近将被告人卢某、朱某抓获。上述事实,被告人梁某、卢某、朱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并有被害人詹某、许某的陈述,手机通话记录,搜查笔录,扣押清单,制作光盘说明及光盘,抓获经过,户籍证明,怀集县公安局肇公怀(城中)决字(2011)第00020号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被告人梁某、卢某、朱某在侦查阶段的供述及辨认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梁某、卢某、朱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其中被告人梁某、卢某参与盗窃2次,共价值人民币5000余元;被告人朱某参与盗窃1次,价值人民币3000余元。三被告人盗窃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三被告人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建议判处被告人梁某六个月以上一年六个月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判处被告人卢某八个月以上一年六个月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判处被告人朱某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的量刑意见成立,本院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梁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5月15日起至2014年3月14日止。罚金应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向本院缴纳)。二、被告人卢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6月7日起至2014年4月6日止。罚金应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向本院缴纳)。三、被告人朱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6月7日起至2013年12月6日止。罚金应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向本院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审判员 李咏梅二〇一三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张艾嘉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