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青法弥民初字第260号
裁判日期: 2013-09-02
公开日期: 2015-11-07
案件名称
张振广与秦继志、李子红、徐文奎、孙娜、孙同升、赵存英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振广,秦继志,李子红,徐文奎,孙娜,孙同升,赵存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青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青法弥民初字第260号原告张振广。被告秦继志。被告李子红。被告徐文奎。被告孙娜。被告孙同升。被告赵存英。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振广与被告秦继志、李子红、徐文奎、孙娜、孙同升、赵存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9月2日向本院提出诉讼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在银行的存款或查封(扣押)其相当价值的财物一宗,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银行帐号的存款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一宗(详见查封扣押清单)。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冯翠永二〇一三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陈京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