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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苏民四初字第366号

裁判日期: 2013-09-02

公开日期: 2016-03-29

案件名称

辽宁龙运混凝土有限公司诉沈阳中辰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苏家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辽宁龙运混凝土有限公司,沈阳中辰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沈阳市苏家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苏民四初字第366号原告辽宁龙运混凝土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孙跃,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丁荣春。被告沈阳中辰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辽宁龙运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沈阳中辰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辽宁龙运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13年9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辽宁龙运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964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孙 皎二〇一三年九月二日书 记 员 金美玲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