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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深福法执恢字第669号

裁判日期: 2013-09-02

公开日期: 2014-11-07

案件名称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借款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1)

法院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杨俊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深福法执恢字第669号申请执行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法定代表人高建超。被执行人杨俊山,男,1972年7月6日出生,汉族。上列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1)深福法民三初字第50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确定:一、被执行人应向申请执行人偿还借款本金351979.92元、利息9184.53元、罚息173.56元;二、案件受理费6651元由被执行人负担。因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已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杨俊山名下的存款367989.01元及逾期利息和相关费用或者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以清偿本案债务。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黄 直二〇一三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杨学全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