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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涪执字第696号

裁判日期: 2013-09-02

公开日期: 2014-03-07

案件名称

绵阳市恒山实业有限公司与四川省鑫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绵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绵阳市恒山实业有限公司;川省鑫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

全文

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3)涪执字第696号 申请执行人绵阳市恒山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绵阳市。 被执行人四川省鑫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泸州市。 案由买卖合同纠纷 本院受理绵阳市恒山实业有限公司申请执行(2013)涪民初字第1998号民事判决书一案,因被执行人四川省鑫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拒不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执行人四川省鑫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予以冻结或扣划(详见协助冻结或扣划存款通知书)。 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魏杰 二〇一三年九月二日 书记员  马锐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