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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耀执字第00045号

裁判日期: 2013-09-02

公开日期: 2014-08-19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陈琳与被执行人崔军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川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耀执字第00045号申请执行人陈琳,女,1968年12月生,汉族,湖北省荆州市沙市区人,住铜川市。被执行人崔军军,男,1974年5月生,汉族,下石节煤矿职工,住铜川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陈琳与被执行人崔军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耀法民初字第00379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陈琳于2013年3月1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同日立案执行。该调解书确认被执行人崔军军偿还申请执行人陈琳借款人民币29000元,诉讼费262.5元、执行费339元,合计29601.5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扣划被执行人崔军军个人工资2000元,现尚欠27601.5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2012)耀民初字第00379号民事调解书确认标的29603.5元(含诉执费)中2000元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张彦锋审 判 员  王建文人民陪审员  刘 建二〇一三年九月二日书 记 员  党军利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