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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珠香法民一初字第2351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3-09-02

公开日期: 2014-12-11

案件名称

熊栋与XX高一审民事裁定书[1]

法院

珠海市香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珠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熊栋,XX高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珠香法民一初字第2351号之二原告熊栋,男,汉族,1988年11月8日出生,户籍地江西省九江市。被告XX高,男,1983年6月3日出生。本院于2013年7月26日作出(2013)珠香法民一初字第2351号财产保全的裁定,查封被告XX高所有的中山市坦洲镇******号房1/2的产权份额(房产证号:02110521**),查封金额以人民币10000元为限。原告熊栋现以被告XX高已还款为由,自愿申请撤诉并申请解除对上述财产的查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09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2012)珠香法民一初字第2351号民事裁定书对被告XX高所有的中山市坦洲镇******号房1/2的产权份额(房产证号:******)的查封。审判员  谢丽琼二〇一三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杨 舒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