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未执字第01603号
裁判日期: 2013-09-02
公开日期: 2014-12-15
案件名称
谢立顺与徐大龙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的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谢立顺,徐大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未执字第01603号申请执行人谢立顺,男,1951年3月18日生,汉族。被执行人徐大龙,男,1971年3月10日生,汉族。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未民宫初字第00663号民事判决,向被执行人徐大龙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付款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徐大龙银行存款58000元;或扣留、提取同等价值之收入;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之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王新君执行员 张占宏执行员 刘 瑜二〇一三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郑 萍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