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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香民一初字第535号

裁判日期: 2013-09-02

公开日期: 2014-08-14

案件名称

陈甲与王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甲,王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香民一初字第535号原告陈甲,男,1969年5月16日出生,汉族,无职业。被告王某某,女,1977年1月24日出生,汉族,无职业。原告陈某与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此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3年8月1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翀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某某经本院公告送达起诉状及开庭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被告于1994年7月恋爱,于1998年4月23日登记结婚,婚生一子陈乙(2001年7月16日出生)。婚后双方因性格不合经常口角打架,导致双方感情破裂。原告常年在外做生意,被告于2010年7月起下落不明,听说和别的男人走了,并把家里钱也拿走了,再也找不到。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原、被告离婚,婚生子由原告自行抚养,诉讼费由原告负担。没有共同财产需要法院处理。原告为证明其诉讼主张成立,向本院提供证据如下:证据一、结婚证两份,证明原、被告结婚登记时间,双方系夫妻关系;证据二、户籍一份,证明原、被告及婚生子身源;证据三、哈尔滨市香坊区通乡街道办事处粮库社区居民委证明一份,证明被告自2010年8月份至今一直未在该社区居住;证据四、王甲(被告哥哥)询问笔录一份,证明被告自2010年8月离家出走,至今下落不明的事实。被告未到庭答辩、未举证。综合分析以上证据及双方当事人陈述,本院确认以下事实:原、被告于1998年4月23日登记结婚,婚生一子陈乙(2001年7月16日出生)。因双方感情不和,被告于2010年7月离家出走,至今下落不明。本院认为:原、被告结婚十余年,并育有一子,本应珍惜双方夫妻感情,承担家庭责任,但被告不顾对子女及家庭的应尽义务,自行离家出走下落不明已满三年,造成夫妻感情破裂,故原告起诉离婚,本院应予准许。因被告下落不明,故原告要求自行抚养婚生子,本院予以准许。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原告陈甲与被告王某某离婚;二、原、被告婚生子陈乙由原告陈甲自行抚养,至婚生子陈乙独立生活时止。案件受理费300元、公告费560元(均为原告预交),均由原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至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冯玉堂人民陪审员  林 茹人民陪审员  詹珊珊二〇一三年九月二日书 记 员  赵可心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