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杭西民初字第1708号

裁判日期: 2013-09-02

公开日期: 2014-06-27

案件名称

桐庐县妇幼保健院与黄小平、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市武林支公司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桐庐县妇幼保健院,黄小平,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市武林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第七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六十二条

全文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杭西民初字第1708号原告:桐庐县妇幼保健院。法定代表人:戴小明。委托代理人:陈波。被告:黄小平。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市武林支公司。代表人:叶伶华。委托代理人:颜小平。原告桐庐县妇幼保健院诉被告黄小平、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市武林支公司(以下简称人保杭州市武林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诉请:1、被告黄小平赔偿原告车辆修理费5308元、合理停运损失1000元等财产损失共计6308元;2、由被告人保杭州市武林支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2000元内承担先行赔付义务;3、由二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本院于2013年7月2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由代理审判员张杨清独任审判,于2013年8月1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桐庐县妇幼保健院的委托代理人陈波,被告黄小平,被告人保杭州市武林支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颜小平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查明,2013年5月1日,被告黄小平驾驶属其本人所有的浙A×××××号车辆至G25(长深)高速公路往江苏方向2350km处时,与陈波驾驶属原告所有的浙A×××××号车辆发生碰撞,造成车辆损坏。经交警部门认定,被告黄小平负事故全部责任。浙A×××××号车辆在被告人保杭州市武林支公司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事故发生时值保险期限内。原告车辆经定损后维修花费维修费5250元。原告主张停运损失费,然未提交有效证据予以证实,故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第(六)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市武林支公司赔偿桐庐县妇幼保健院车辆修理费2000元,该款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付清。二、黄小平赔偿桐庐县妇幼保健院车辆修理费3250元,该款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付清。三、驳回桐庐县妇幼保健院的其它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黄小平负担,该款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交付本院。本判决为终审判决。代理审判员  张杨清二〇一三年九月二日书 记 员  费帅帅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