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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南民二初字第00579号

裁判日期: 2013-09-02

公开日期: 2014-12-24

案件名称

河北鑫来瑞保温材料有限公司与山西先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南宫分公司、石家庄一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等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宫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宫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河北鑫来瑞保温材料有限公司,山西先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南宫分公司,石家庄一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XX军,宋志国,刘喜庄

案由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南宫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南民二初字第00579号原告河北鑫来瑞保温材料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金宝,该公司董事长。被告山西先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南宫分公司。被告石家庄一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聂英海。被告XX军。被告宋志国。被告刘喜庄。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北鑫来瑞保温材料有限公司诉被告山西先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南宫分公司、石家庄一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XX军、宋志国、刘喜庄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河北鑫来瑞保温材料有限公司于2013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石家庄一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诉讼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河北鑫来瑞保温材料有限公司要求撤回对石家庄一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诉讼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河北鑫来瑞保温材料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石家庄一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审判长  郭献军审判员  李春广审判员  张 志二〇一三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彭英政 关注微信公众号“”